Jun 10 2005

抄襲再現!

Published by Duke aka 公園仔 at 1:22 am under 網路漫遊 |
Hits for this post since 2006/05/28: 4513

這次的事主是看不開小姐。抄到連看不開小姐放在Haloscan Popup Window的圖也搬了過去。

這次的BSP (Blog Services Provider)是台灣的uhhooh.com。另一個新興的BSP。

我還是不明白,個人Blog的商業價值有限,抄好文頂多是增點人氣。誰去要這些不屬於自己的人氣?上一次我懷疑,這一次我還是懷疑。不是太奇怪了嗎?

延伸討論:
司南地:我看抄Blog事件
Absolut Regina:又抄!抄得幾多?
聞.見.思.錄:我的孿生腦袋?
港燦筆記:有口話人,無口話自己
網絡暴民 Jacky’s BLOG:合理使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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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Trackbacks/Pingbacks

36 Comments »

Comment by 小奧
2005-06-10 03:23:06

真可憐… 為什麼呢?有稿費嗎?要交稿嗎?真不明白

 
Comment by Jacky
2005-06-10 10:48:20

人是虛榮的… 那管只是一點點的人氣

 
Comment by
2005-06-10 10:59:39

這世上無聊的人實在太多la(除了無聊, 還有無恥。)

 
Comment by Regina
2005-06-10 11:24:14

難道…生活太苦悶,想像力又不足以為自已在網上建造另一形象,所以抄? 抄人D評論可說想表示自己有見識,但抄人D感想,連情信都抄????????….連感想都是假的,如此自欺欺人,我可憐佢都嚟唔切啦。

 
Comment by katana
2005-06-10 14:15:42

真神
難道真是有內情
沒有利益做來為什麼?

 
Comment by nirvana
2005-06-10 15:10:05

曾見Sidekick留言說﹐看不開小姐與另一某某(已記不住名字)﹐是Blog界惹不得人物﹐如今火燒鬚﹐即可見她大顯身手﹐為Blog界樹立良好風氣
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0 16:07:19

nirvana 君,你留下的電郵是1@1.edu,大大影響你言論的動機和說服力。

看來,抄文後的怪人怪事又會重現。

 
Comment by sidekick
2005-06-12 00:38:08

nirvana, 我有說過這樣的話嗎? 我沒有印象耶~~
幾時說的, 在那裡說的, 可以告訴我嗎?

Comment by nirvana
2005-06-12 10:24:33

確有其事﹐如果沒記錯﹐應該是在閣下的tagboard﹐是否尚留下痕跡﹐在下不知﹐也不是在下力所能及之事

(Comments wont nest below this level)
Comment by sidekick
2005-06-12 18:45:28

Nirvana, 我沒有印象, 我在tag board 提過”看不開”…
我提她不熟的. 尤其是, 我對她的印象, 不是如此…

我猜到了! 我說的”惹不得”, 是指她寫文的感染力~
我想, 我大概講過, “看不開”及”zzlai” 是惹不得的, 因為總會惹我的眼淚~

haha~ 看來, 你誤會了我的意思了~ :)

 
 
 
 
Comment by nirvana
2005-06-10 17:35:33

沒有動機﹐也不企圖說服﹐亦不污言穢語﹐又不人身攻擊

just a passing remark !

不留下電郵是為怪人怪事﹖在下無話可說
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0 18:34:16

nirvana 君,不要太緊張,怪人怪事太多,你不用過份積極的對號入座。

你絕對可以選擇不留電郵,這不是規矩,只是從經驗所得,說話比理講理的(不一定要支持本人,反對也可)絕大部份都有留正常電郵甚至網址(大家都是Blogger嘛,你不是嗎?);純粹叫罵的則往往藏頭露尾。此情況不只在本站,在其他Blog亦然。

我見你的話也是實話實說,不明白你為何要白白減低自己意見的可靠性。

當然,這是我個人意見,歡迎你繼續以任何署名發言。我倒是希望這裡能盡量開放一點。

Comment by nirvana
2005-06-10 19:05:49

公爵先生所言甚是﹐請原諒在下對號入座

(Comments wont nest below this level)
 
 
 
Comment by 司南
2005-06-11 00:03:05

人手Trackback:

我看抄Blog事件
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1 00:58:29

很嚴謹的分析,我在你那邊也寫了點回應。

 
 
Comment by misstaipo
2005-06-11 02:59:44

一語曰之「騎呢」。

 
Comment by katana
2005-06-11 12:50:11

現象很怪,可以深究
‧打擊bloggers的手段?
‧幼稚?
‧無聊?
‧行為也似一些大陸網人,抄襲似食生菜。完全不懂什麼叫尊重著作權。法肓。

 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1 20:27:20

你好。關於剽竊,有件事非常希望你們bloggers也拿出來討論一下。就是轉貼圖片時的基本禮節。

因為我覺得bloggers不問自取不引出處的”借圖”程度,實在跟抄Blog人的行為沒兩樣。

很可惜,我看了這麼多”借圖”的Blog,目前就只有以下的blog在這方面做得比較恰當:
http://parrotfashion.blogspot.com/2005/05/blog-post_02.html

至少它會附帶版權持有者。不足之處是並非每張圖片都有附引攝影師或畫家的名字(不過看得出對方已經很努力去找)。
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1 20:58:37

火炎火君,你說的值得討論,也很想聽聽你的高見。很可惜,我見你在港燦兄的留言,連結不上你的網站。我以為,如果你想好好推廣一下照圖要注意的版權問題/禮節,你應該在你的BLOG推廣一下你的理念。(大家都是Blogger嘛,你不是嗎?)

你留下的電郵地址是fir@fire.com,我上fire.com的網站看過,是一家在美國加洲的防火公司。如果閣下連電郵也不想提供,又沒有網址,有點我們在明你在暗,討論起來是不是缺了點誠意。對你自己來說,是不是也大大影響你言論的動機和說服力(請看樓上的討論)。

看來,抄文後的怪人怪事又會重現。火炎火君,希望你不會對號入座,有話光明磊落的說。如果得罪,莫怪,皆因經驗告訴我,藏頭露尾的總是有點神經過敏。
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1 23:19:37

抱歉,令你誤會。

因為我的工作有非常多人知道,如果透露真實姓名和電郵,一定會馬上收到很多陌生網民的請求和詢問。更可能會影響到我的客戶和工作。

我只能說,我目前從事的跟當紅媒體有關,但不是記者。請明白我的難處。

我是碰巧看見你們再討論抄襲事件,所以才順便提出圖片轉載權的重要性。那只是我個人的立場。可能是工作關係,我會認為文字和圖片應受到同等尊重。其實我們之間的立場並沒有衝突。

坦白說,你似乎比我更神經過敏,無論如何,希望你不會再對號入座。

(Comments wont nest below this level)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1 23:58:27

也算理解吧,沒有要求真實姓名,我們都不是有個網名吧,至於電郵,現在開一個GMAIL來作溝通也很方便吧。說到底,如果我真的相信你的電郵是真的(其實也頗真),發了電郵去fire.com與你討論,那也不好吧。

之前的小誤會先不去深究。說起來,你有關於介紹轉貼照片規矩的網站可以介紹嗎?

以文字來說,我估計大都份BLOGGER都不介意文章被引用,只要轉貼者不會把貼文做成自己寫的便可以了。

至於照片,要引出處比較困難,例如我早前寫了篇賈樟柯,文中貼了兩張電影海報,來自SINA的,但版權屬誰?如何註明?我想從實際角度來說,我們轉貼了電影的劇照和海報,讀者不會以為這是我的創作吧(港燦的貼圖亦然,大家都明白照片不自出自他本人),據我理解,不少香港報章也有用網上的照片,一些版面如海外娛樂版,照片有時很模糊,明顯是從外國網站得來的低解像JPEG。想請教傳統媒體是如果處理。

問題是如何給予適當的CREDIT予照片擁有人。哪些照片比較易有版權問題。

被抄文者站了出來。要求抄文者停止。如果照片的擁有者不站出來,並說明引用方法,問題不易解決。
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2 01:01:33

留意每張照片的括號部份:
http://news.yahoo.com/i/964

你亦可參考Time和國家地理雜誌的做法。

至於電影劇照,通常是歸電影公司所有。宣傳海報則歸發行商。比如美國設計的《少林足球》海報就填miramax,香港版海報自然就填寰宇。

還有就是,很多專業的照片都是要付錢後才能使用的。
http://creative.gettyimages.com

不過,由於Blog大都是非商業性的用途,所以犯不著「噤若寒蟬」。列明出處並非單純為了避免法律責任,也是出於一份尊重。

我是化石派,只有自己公司的電郵,平日要應付客戶已經夠忙了。開新電郵恐怕最後也會忘記回覆。請見諒。

 
 
Comment by Alex
2005-06-12 00:38:11

請問火炎火先生:

不知你在這個blog留言時,有沒有發現,在填寫電郵地址的一欄旁,發現「will not be published」這句英文呢?wordpress系統希望留言者留下電郵,相信是希望留言者自負文責,也好讓網誌主人有需要時寫電郵給留言者進行交流。你實在不必擔心這裡的人會公開你的電郵啊!

恕我老實不客氣點說,你一方面說自己的工作有很多人知道,但又要嫌煩,要「懶神秘」(對不起,這的確是我的感覺),要隱去自己的身份,躲在暗處指摘別人侵犯版權。既然你認為自己所作的事是正確的,為何不光明正大地出來向各人說過清楚呢?容我極端點說,你的言論(包括指摘公爵兄神經過敏),只會造成白色恐怖。
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2 01:14:22

白色恐怖?未免言重了。

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身份、處事方式和難處。我不願再透露自己,是因為我不想說謊;即使你不同意我的處事方式,也希望你能尊重我的決定。而不是去鑽牛角尖懷疑人。

我已用上固定名稱﹝而不是無名氏﹞,應該足夠令我們在溝通上不會造成誤會。

若果你們認為我做法還有不妥的地方,我為此而道歉。

為避免引起你所講的白色恐怖,我不會再在這裡留言。

 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2 01:30:49

火炎火君,謝謝你的資料。只是,你最初在港燦兄提出警告,那張照片似是我們常常會在轉寄電郵會收到的照片。正如港燦說,這些照片已根本找不到來源了。

你提到美聯社和GETTY,這類照片明顯有版權和商業價值,BLOGGER根本很少會闖進這種誤區。你提供的資料,看來幫不了港燦,但他現在决定封筆了。

從整個抄襲討論,我關心的不是非商業性的轉貼。正如我很久前說,如果是純粹轉貼,而又不涉及商業行為,我個人是比較寬鬆的。一方面轉貼者應盡力提供出處,另一方面被轉載的一方也應盡量提醒轉載的條件。

我一直關注的,也是我不能理解的,是上次蛋撻的抄文方式:偷取概念,改頭換面。近日ALEX的BLOG被抄也是這種方式。我個人至今未有結論,但我還是不明白這種改頭換面的抄襲所為何事。司南兄提出的自我價值論不能完全說服我這是自然的事。

我想指出,我們之前提供的抄襲討論,與你所說的照片轉載在本質上有一定的分別。我不是說照片沒有其知識產權,但把抄文和轉照圖片混為一談,對保護圖片的版權沒有幫助。如果我們BLOGGER轉貼哪一照片是版權擁有者不容許的(如電影公司不想我們轉貼他們的戲照),最好的方法,是聯絡網主,我相信大部門網主會馬上把照片拿走。

 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2 01:44:19

其實我和你一樣,並不認同剽竊文章的行為。

不過更令人氣結的,是國內網站總愛將偷來的圖片加入自己機構的版權聲明。就像把剛買回來的Sony電視機牌子撕下來,然後貼上「步步高」的標誌再賣給人。

 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2 01:47:09

對不起,我不應該在你們討論抄文的時候,拿轉貼圖片的事出來講。

 
Comment by 火炎火
2005-06-12 01:58:47

你們肯繼續討論下去是好事。我也不希望再有港燦閉站的類似事件發生。

對於我來說,轉貼圖片時,能儘量附帶原作者姓名或網站連結,就已經很足夠。

對不起明天清早還有Job要趕,再見。

 
 
 
Comment by nirvana
2005-06-12 10:55:36

之前在下只是無謂就瑣碎事多耗時﹑耗神﹐姑且敷衍了事﹑息事寧人﹐既然公爵先生似又稍提及﹐在下不妨短暫停留再寫幾句

不以人廢言﹐是言論界普適的標準﹐在下以為Blog恰好是體現這一高標準其中一難能可貴所在﹐是非黑白﹐大家盡可純粹就字裡行間裡意義評估﹐無所謂在明﹑在暗分別﹐如果唯有Bloggers﹐以及相互之間有電郵聯繫網友﹐才能在各位的Blogs裡留言﹐別說在公爵先生的Blog﹐便是整個HK Blog界也難如公爵先生所願﹐‘儘量開放一點’﹐何況﹐考量各地極權對Bloggers在科技﹑法律等多方面的逐步鉗制﹐此事頗值從言論自由戰爭之未來趨勢角度思索

又﹐以公爵先生所使用怪人怪事﹑神經過敏之類憑空而降字眼﹐就字論人﹐在下以為先生文風偏邪﹐說不上光明磊落

在下課業為重﹐就此打住﹐不就此事再論

(Comments wont nest below this level)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6-12 11:31:14

開放的同時,透明度也是一個考慮。

如果日後再有人用明顯是假的電郵留言,只要內容不是太有問題的話,我會由他貼,但會把他用廢電郵的事實公告,好讓讀者對其言論的重視有多一個考慮和知情。不用擔心,我相信讀者自己有判斷,不一定像我般因人廢言。你現在改為留下BLOG網址,但該BLOG的作者卻叫lucifer,也夠有趣,我喜歡這種捉迷藏的風格。

我也不想歧視「無面目」的留言者,只是以往有太多怪言怪論是以無名氏或一個臨時的、用完即棄的身份留下,這類留言的質量的確比較低。我建議大家有個身份,也是希望你們不用為少部份害群之馬所負,令人以為你們也是同一路。當然,你們也可以出淤泥而不染。

所謂文責自負,我不否認我對BLOG界抄襲的事有太多懷疑,可惜至今我提出的懷疑雖然沒法證實,但也未能澄清。我倒希望有人出來點醒我,告訴我世界仍然美好。我確有小人之心,但用怪人怪事﹑神經過敏之類憑空而降字眼,似乎(竟然)令君子們不安。何解?君子不是坦蕩蕩的嗎?我以為只有我這類小人才會長戚戚。

NIRVANA君,你最初是像路人甲的說句閒話,為何要緊張起來(但又表示自己不特別在意),我相信你是個君子,只要你坦蕩蕩,不與我這個瘋人小人計較便可。你要忙課業,另一位火兄又要返工,都不打攪你們。慢行,再見。

 
 
 
Comment by Jasmine
2005-09-15 09:55:29

你好,我是香港浸會大學廣播新聞系的學生,我正在採訪有關blog轉載/侵犯版權的新聞,不知道你能否接受我的訪問??我的ICQ=[*]
tel:[*]
謝謝~
by Jasmine

Comment by Duke aka 公園仔
2005-09-15 20:36:04

Jasmine,我已把聯絡方法以電郵客給你。

為保障你的私隱,我把你留下的聯絡資料在留言中除出。

(Comments wont nest below this level)
 
 
 
Comment by katana
2005-06-12 00:25:57

圖片根本沒有如此計算版權,真正版權歸攝影師,現在網路上有關照片根本copy 再copy,根本難找尋誰是拍攝人,而且多引用來裝飾內容,也許只要拍攝人站出來,網客大多尊重寫下其名的。
本人喜歡使用自己和自家相片,就算使用人家的也會多超連結其url,但有些相根本苦無作者可尋,無傷大雅的使用也不如上述仁兄說之嚴重吧。
文章可有些不盡同,文章有立場有主見和獨特文筆,影響比相片深遠。抄襲文章不是真正寫作人所愛行為。

ps….我在查找一些資料關於blog與收費的情況,這可能掀開抄襲blog上文章之迷。

 
Comment by cow
2005-06-24 11:45:29

如果能名利雙收當然最好
但是如果在不能得利的情況下,收點名,當然也不錯.
懷有目的抄襲的人,他應該會慢慢學會催眠自己,讓自己以為那些都是他應所得的.
另外也不能排除真的有個人疏忽存在.或者版權意識不夠.

 
Comment by darren
2006-03-19 03:23:33

Too much people like that 無D主見………….

 
Comment by Pakkin
2007-10-11 13:27:24

謝謝你的文章。我把你這篇連結到我以下這篇的延伸閱讀(如果你不反對的話):

終於抄到我!──《東TOUCH》的加代君,乜抄文咁離譜呀
http://pakkin.blogspot.com/2007/10/touch.html

如果想切斷連結,麻煩你留話我知,自當盡快斬斷。

Pakkin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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